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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11

      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的原则,陆续发布了一批民法典司法解释,于今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这是确保民法典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

法律解释是沟通立法者意图和人们对法律理解之间的桥梁,是法律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工具。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依据《宪法》《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而确立,该体制明确了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的主体是其制定主体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对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完成;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是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在我国,相较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实践更为丰富、发挥的作用更大,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各级法院在审理特定案件中,对于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疑义的问题进行解释。这种解释体现在法官判决、裁定的说理部分,以明确对个案审理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说明。因此,司法解释一般是个案式司法解释,也是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法官享有的权力。而在我国,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对于在司法工作中就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所做的一般性、规范性的解释。这种解释属于一般性规范,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1954年《宪法》确立的法律解释体制是一元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1955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首次就司法解释问题作出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这些相关规定原则性比较强,关于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涉及不多。

2015年《立法法》修改,为了加强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针对实践中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增加了专门针对司法解释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且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这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立法的目的、精神针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司法解释,不得同法律抵触。第二,遇有《立法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这一规定实际上区分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就是说,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以及为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这两种情况,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只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其自身无权制定司法解释。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上内容明确了司法解释的主体、原则和程序,是当前司法解释工作的基本依据。

法律解释的主要功能在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确实有一些法律不得不被淘汰,有一些法律需要得到全面更新。但法律规则本身具备开放性的特点,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当前有大量的法律,其运行中的问题,可以通过提升对法律的全面理解来解决。也就是当发现法律存在问题时,首先要做的,应当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充分地展现法律本身的丰富内涵,而不是一味强调修改或废除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解释承担了重要作用。一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予以明晰、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在实践中理解和把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法律所称“虐待”的含义,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规定的“虐待”,明确了“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二是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案同判。由于有些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可能存在困难,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不同解释可能导致法律的适用不统一,从而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司法权威,司法解释就承担了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

提升法律解释能力需要完善解释机制。要提升法律解释能力,就要对现行的法律解释机制进行完善,不断促进法律解释自身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在我国,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制度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巨大,对其进行规范,确保其依法实施,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如何构建一个合理且切实有效的解释制度,需要结合我国的立法体制、司法制度和现实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细致深入的考量。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在实践的运行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在制度上被确立为机制核心、具有更高效力的立法解释,其主导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而实践中发挥作用较大的司法解释,还存在着合法性、规范性不足等难题。如何强化立法解释,为立法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及时澄清法律条款在实践中的理解偏差,这是当前提升我国法律解释能力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法律解释的运行机制,强化立法解释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对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用好用足立法解释权;另一方面,要不断规范司法解释,强化立法机关解释法律工作与司法机关解释法律工作之间的平衡,建构高效规范、衔接良好的法律解释工作体系。当然,法律解释工作也对解释者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运用高超的法律解释技艺,准确把握法律解释的依据、规律和原则,对法律进行全面充分的理解,并将社会发展带来的新要求融入对法律的解释之中,既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又使法律能够保持与时俱进的秉性。